关于我们

热点关注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 > 侦探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

侦探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

发布时间:2016-05-24 15:48

  随着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证据规定》)的实施,关于偷拍偷录证据是否合法的话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原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审判实践的效果看,这一批复确定的排除标准对于民事证据过于严厉。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而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而《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新规则规定的四种证据情形的第三种就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与95年《批复》比较,大家普遍认为《证据规定》对视听资料的认定条件放宽了。此外,《证据规定》重新明确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以拘禁或胁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19] 按照本条规定,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偷拍偷录的证据,只要不违反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可以说,《证据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视听资料采信规则,对私人侦探偷拍偷录来的证据有条件地接受了。

公司名称:深圳侦探事务所
手  机:18762929317
微  信:18762929317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13江苏大厦